南通3D打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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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析3D打印需要版权法作出怎样的调整才能达到利益平衡

更新时间: 2019-11-12 17:34:06  查看次数: 530    

想要达到利益平衡要抓住某个领域中各主体之间对立、冲突的因素,实现各方面所占优势、劣势基本均衡的态势。法律领域中,法律通过其权威来调和各方面冲突因素,使各方面所占有的利益能够共同存在、融合发展,并且达到和谐的状态。在这个基础上来进一步分析3D打印需要版权法作出怎样的调整才能达到利益平衡。


如果一个3D打印模型构成作品,非法取得模型,利用模型进行打印理应构成侵权,但是利用模型打印出的是立体物,其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,所以在明确3D打印的版权保护后还需要将异体复制纳入复制的范围,才能规制3D打印中的侵权问题。而如果一个文件包含着的3D打印设计文件的数据资料,当它被上传到网络中供终端用户使用而打印出物品时,便涉及到了间接侵权问题。3D模型数据资料以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存在,很容易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被复制和传播,导致侵权制造行为的泛滥。只要具有一台适当的3D打印机和一个完整的3D模型数据资料,一般消费完全可以独立进行立体模型的打印,当然太复杂的物品,一般的打印机是不能完成的。我国版权法对网络上的间接侵权的一般规避制度是“通知——删除”规则,但是该制度貌似并不能有效地处理间接侵权状况的不断发生。现在已经有很多专门为3D打印文件设立的网站,大家可以通过这些网站找到已经设计好的STL格式的文件,连接打印机进行打印,这些网站还不健全也并没有监管,其中的文件并不能保证全部都是合法渠道所得,加之目前对间接侵权的惩罚规定又过于宽泛,所以这样的间接侵犯3D打印设计文件版权所有者版权的情况应该是比较多的。就好像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数字媒体的复制传播问题一样,开源的3D打印机会把制造相关产品的STL文件传送网络上进而通过网络有部分文件就会被被动的公开,传播到一般民众的手中,或者是一些没有版权的生产者手中。原本拥有版权,享有垄断性权利的生产制造者对产品流通的掌握能力就会大大减弱。在3D打印环境下,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种种适用上的阻碍。但因为现阶段3D打印的确距离全部普及还有相当距离,偶尔出现的假冒仿制还不能实现规模化生产,传统的版权制度暂时能够进行规制。为了适应3D打印的发展版权法需要进行相关调整才能应对间接侵权的扩大化